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百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 第一百八十四条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第一百八十三条 目录 第一百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