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一、 关于总则部分的解释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第五条 一、 关于总则部分的解释 第五条 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