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三条 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