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以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的,抵押财产的范围应当以登记的财产为准。抵押财产的价值在抵押权实现时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