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三、 关于抵押部分的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第四十九条 三、 关于抵押部分的解释 第四十九条 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的,在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能够提供权利证书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