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