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