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二、 关于保证部分的解释 第十七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二、 关于保证部分的解释 第十七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