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二、 关于保证部分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第二十三条 二、 关于保证部分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对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