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二、 关于保证部分的解释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第十六条 二、 关于保证部分的解释 第十六条 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