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第一百三十二条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案件审理或者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提供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财产的权属证书予以扣押,同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予办理担保财产的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