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一、 关于总则部分的解释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第十二条 一、 关于总则部分的解释 第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