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六、 关于定金部分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六、 关于定金部分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九条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第一百一十八条 目录 第一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