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五、 关于留置部分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五、 关于留置部分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二条 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一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