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四、 关于质押部分的解释 (二) 权利质押 第一百零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第一百零五条 四、 关于质押部分的解释 (二) 权利质押 第一百零五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而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已出质权利的,应当认定为无效。因此给质权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目录 第一百零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