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四、 关于质押部分的解释 (二) 权利质押 第一百零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第一百零二条 四、 关于质押部分的解释 (二) 权利质押 第一百零二条 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其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只能在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届满时兑现款项或者提取货物。 第一百零一条 目录 第一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