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