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本解释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施行后,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