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