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