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