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 (三)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三)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二)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