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