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