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利息;

主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