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因客观描述、说明商品而正当使用下列标识,当事人主张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以及其他特点;

含有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