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因客观描述、说明商品而正当使用下列标识,当事人主张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以及其他特点; 含有地名。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