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九十条

第九十条 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

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

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有关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

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

询问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不在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