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四章 证据 第三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三节 第四章 证据 第三节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 第八十七条 对证人证言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第八十八条 处于明显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第八十九条 证人证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九十条 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九十一条 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经控辩双方质证、法庭查证属实的,应当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九十二条 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参照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 第八十六条 目录 第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