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
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
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罪过,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
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
是否系共同犯罪或者犯罪事实存在关联,以及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
有关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
有关附带民事诉讼的事实;
有关管辖、回避、延期审理等的程序事实;
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
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