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四章 证据 第一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一节 第四章 证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九条 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第七十条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审查、核实、认定证据。 第七十一条 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七十二条 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第七十三条 对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证据材料是否全部随案移送;未随案移送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移送。人民检察院未移送… 第七十四条 依法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案件,相关录音录像未随案移送的,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移送。人民检察院未移送,导致不能排除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五… 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七十六条 监察机关依法收集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第七十七条 对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应当随案移送有关材料来源、提供人、提取人、提取时间等情况的说明。经人民法院审查,相关证据材料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且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 第七十八条 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涉及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附中文译本。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核实证据,必要时,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到场。上述人员未到场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八十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见证人: 第八十一条 公开审理案件时,公诉人、诉讼参与人提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的,法庭应当制止;确与本案有关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将案件转为不公开审理,或者… 第四章 目录 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