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六百三十三条

第六百三十三条 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强制医疗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以内审查完毕,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属于强制医疗程序受案范围和本院管辖,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

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以内补送;三日以内不能补送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