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六百三十二条
第六百三十二条 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强制医疗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是否写明被申请人的身份,实施暴力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所造成的损害等情况,并附证据材料;
是否附有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和其他证明被申请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材料;
是否列明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是否写明被申请人的身份,实施暴力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所造成的损害等情况,并附证据材料;
是否附有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和其他证明被申请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材料;
是否列明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