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五百三十七条

第五百三十七条 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五日以内对下列事项予以公示:

罪犯的姓名、年龄等个人基本情况;

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

罪犯历次减刑情况;

执行机关的减刑、假释建议和依据。

公示应当写明公示期限和提出意见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