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 第五节 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 第五百三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五百三十七条 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 第五节 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 第五百三十七条 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五日以内对下列事项予以公示: 罪犯的姓名、年龄等个人基本情况; 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 罪犯历次减刑情况; 执行机关的减刑、假释建议和依据。 公示应当写明公示期限和提出意见的方式。 第五百三十六条 目录 第五百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