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 第三节 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交付执行 第五百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五百二十条 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 第三节 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交付执行 第五百二十条 对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十日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并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检察院。 第五百一十九条 目录 第四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