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 第二节 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交付执行 第五百一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五百一十七条 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 第二节 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交付执行 第五百一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社区矫正机构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收监执行决定书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人民法院应当将收监执行决定书送达社区矫正机构和公安机关,并抄送人民检察院,由公安机关将罪犯交付执行。 第五百一十六条 目录 第五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