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 第二节 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交付执行 第五百一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五百一十二条 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 第二节 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交付执行 第五百一十二条 同案审理的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对未被判处死刑的同案被告人需要羁押执行刑罚的,应当根据前条规定及时交付执行。但是,该同案被告人参与实施有关死刑之罪的,应当在复核讯问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后交付执行。 第五百一十一条 目录 第五百一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