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 第二节 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交付执行 第五百一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五百一十一条 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 第二节 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交付执行 第五百一十一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十日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起诉书副本、自诉状复印件、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第二节 目录 第五百一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