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十八章 涉案财物处理 第四百四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四百四十条 第十八章 涉案财物处理 第四百四十条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第一审判决、裁定宣告后,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证据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四百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百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