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十八章 涉案财物处理 第四百三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四百三十九条 第十八章 涉案财物处理 第四百三十九条 审判期间,对不宜长期保存、易贬值或者市场价格波动大的财产,或者有效期即将届满的票据等,经权利人申请或者同意,并经院长批准,可以依法先行处置,所得款项由人民法院保管。 涉案财物先行处置应当依法、公开、公平。 第四百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