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四百零九条

第四百零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并无不当的,只需就附带民事部分作出处理;

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刑事部分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