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三百七十五条
第三百七十五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
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案件疑难、复杂或者对适用法律有重大争议的;
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
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案件疑难、复杂或者对适用法律有重大争议的;
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