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二章 回避 第三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二章 回避 第三十七条 本章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