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三百一十九条
第三百一十九条 自诉状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自诉人(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具体的诉讼请求;
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
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
对两名以上被告人提出告诉的,应当按照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自诉人(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具体的诉讼请求;
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
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
对两名以上被告人提出告诉的,应当按照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