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五节 评议案件与宣告判决 第二百九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二百九十七条 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五节 评议案件与宣告判决 第二百九十七条 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或者需要补查补证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由其决定是否补充、变更、追加起诉或者补充侦查。 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指定时间内未回复书面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事实,依照本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裁定。 第二百九十六条 目录 第二百九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