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二百八十四条

第二百八十四条 附带民事部分的辩论应当在刑事部分的辩论结束后进行,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后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