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二百三十五条

第二百三十五条 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的下列情况:

姓名、出生日期、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或者被告单位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是否受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处分及其种类、时间;

是否被采取留置措施及留置的时间,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及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

收到起诉书副本的日期;有附带民事诉讼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收到附带民事起诉状的日期。

被告人较多的,可以在开庭前查明上述情况,但开庭时审判长应当作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