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百三十四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依次进行下列工作:

受审判长委托,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核实旁听人员中是否有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

请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入庭;

宣读法庭规则;

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审判人员就座后,向审判长报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