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一百六十五条

第一百六十五条 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逮捕:

具有前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的;

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

对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因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而未予逮捕的被告人,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满的;

依法应当决定逮捕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