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一百六十四条
第一百六十四条 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逮捕:
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
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打击报复、恐吓滋扰被害人、证人、鉴定人、举报人、控告人等的;
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案,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
擅自改变联系方式或者居住地,导致无法传唤,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
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活动,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违反有关规定的;
依法应当决定逮捕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