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九十五条

第九十五条 讯问笔录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讯问笔录填写的讯问时间、讯问地点、讯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误或者存在矛盾的;

讯问人没有签名的;

首次讯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被讯问人有关权利和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