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8.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辩护人: 8.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利。 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辩护人: (一)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二) 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 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五) 人民陪审员; (六) 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 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第三十五条 目录 (一)